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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兰考县政府、孔某某民政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某某,男,1966年生。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孔某某在上诉人张某某未参加的情况下私自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的离婚证,已经兰考县民政局确认为伪造的非法证件。孔某某已与她人再婚,张某某诉求撤销该离婚证已无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确认判决。一审裁定驳回张某某起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建设

审判员韩玉安

审判员赵晓松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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