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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菲达集团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解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菲达集团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菲达集团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菲达集团诸暨环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160元,减半收取为3080元,由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某智

审判员张光军

审判员申琳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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