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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略)事务所(略)。

被告:路某某,又名路X、路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乙因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还经常打原告。2008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路某某于199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08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未同原告进行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本案中被告自2008年4月外出打工,不仅不返回,而且也不同原告联系,原告还来我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路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海松

审判员李邦超

审判员李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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