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焦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焦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吴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3月9日(农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不了解,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8年6月,被告因与原告吵架生气,离开原告家到其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其有,被告结婚时带来的女儿仍由被告自行抚养。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原告陈述、举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1月(农历)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9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被告结婚时带有一女儿焦某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8年6月,被告与原告生气后,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两条被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两条被子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长军

审判员马振伟

审判员栾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金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