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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项城市王明口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378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项城市X镇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林,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单位会计。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初,原告在担任项城市X镇卫生院院长时,为解决拖欠供药商的药费款,经院领导开会研究,以吸收本院职工及外界资金的形式借款还账,当时约定月息八厘,原告带头借款x元。此款利息按月支付至2003年10月份,后因单位效益不好,经研究暂停支付,至今,被告尚欠我本金x元及2003年10月至今的利息,此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

被告辩称,经我方会计查账欠款及数额属实,但利息我方不承认。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200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年息8厘。2004年9月被告向原告还款x元,同年10月还款x元,2006年6月还款x元,下欠本金x元及利息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明口镇卫生院欠原告吴某某x元定于2009年8月10日前全部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伟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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