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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老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洛阳桥宏达建材供应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穆素霞,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公司三分公司财务科长。

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志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租某某、滞某某等27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2日前付给原告x元;

二、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2380元,共计5680元,由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转付给原告)。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本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志群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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