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焦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赵某,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伙同邓XX(已判刑)等人,酒后,驾车窜至永城市东城区“维多利亚”洗浴中心附近,持刀寻衅殴打被害人李X、郝XX等人,其中被害人李X右前臂砍伤。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之损伤系轻微伤。被害人郝XX“奇瑞”轿车被损坏,经永城市价格评估认证结论,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1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郝XX陈述、证人邓XX、李XX、刘XX、刘某X、张X、吕XX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物证照片、永城市人民医院司法技术鉴定书、奇瑞轿车评估鉴定书、同伙人邓新强原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伙同他人无故寻衅,随意殴打他人,且又随意损毁公私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某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焦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人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扣除原羁押的62日,至2010年4月21日止;被告人焦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