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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陈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被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被上诉人)陈某某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黄某县人民法院(2007)黄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某县人民法院(2007)黄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锦来

审判员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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