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金桥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金法执异字第2110号

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某五里堡支行,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负责人史某某,行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32岁。

被执行人河南金桥车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河南金桥车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某五里堡支行(以下简称五里堡支行)于2009年7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五里堡支行称,一、法院要求追回被转移款项为异议人被担保债权的质押保证金。五里堡支行与金桥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金桥公司为在其公司购车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并一次性存入不得低于x元的准入保证金。后金桥公司按要求开立准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x元,后我行按上级行要求将金桥公司准入保证金与其他保证金汇集转入帐号为x内部保证金账户。法院要求扣划的账户是五里堡支行设立的内部保证金账户,帐户内的资金为保证金。二、法院要求扣划的金桥公司保证金,为质押担保,我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金桥公司在我行存入的保证金x元,符合质押担保规定。法院要求扣划金桥公司在我行的质押保证金,侵害了我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三、我行扣收金桥公司保证金是依据授权而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并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五里堡支行与金桥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在合作的贷款出现逾期等情形时我行可直接扣划保证金帐户资金。由此,2007年11月,我行依据协议授权扣收金桥公司保证金用于偿还亓某某等人的逾期贷款,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撤回(2007)金法执字第X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金桥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金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本院(2007)金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金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扣划至本院。并于当日向五里堡支行发出(2007)金法执字第X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将金桥公司在x账户的存款x元扣划至我院。五里堡支行以x账户是保证金账户,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担保,对该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未予协助。五里堡支行后于2007年11月22日私自将在x账户上的资金转入金桥公司x一般账户并冲抵借款人马文英、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冯某某、杜某某、齐某某逾期贷款本息共计x.33元。

本院于2009年1月8日下发通知,责令五里堡支行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完成本院(2007)金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协助义务。五里堡支行未履行。本院又于2009年6月8日下发了(2007)金法执字第X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五里堡支行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的存款并完成协助义务。五里堡支行就此提出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五里堡支行提交的证据显示:2003年11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与金桥公司(乙方)签订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等内容。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五里堡支行于2004年间为马文英、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冯某某、杜某某、齐某某等人提供了借款,金桥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2月3日工行营业部(甲方)与金桥公司(乙方)又签订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须为在乙方购车并在甲方申请借款的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担保保证金帐户,一次性存入准入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x元,以后每发放一笔贷款按贷款金额不低于10%的比例存入保金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金桥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在郑某市工商银行金水路支行开立了帐号为x准入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存入保证金x元。后于2006年8月金桥公司按照五里堡支行的要求将x账户上的x.65元保证金划至该公司在五里堡支行帐号为x准入保证金专用帐户。于2007年8月31日五里堡支行根据内部要求将金桥公司x帐号上的准入保证金与其他保证金汇集金额为x.68元,转入其私自为金桥公司开立帐号为x的内部保证金帐户。2007年11月22日五里堡支行私下将上述保证金转入金桥公司帐号为x的一般帐户,并冲抵借款人马文英、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冯某某、杜某某、齐某某逾期贷款本息共计x.33元。

又查明,异议人提交的工银豫营办发[2006]X号关于加强个人汽车贷款保证金账户管理的通知载明,准入保证金是指达到我行汽车经销商准入标准,与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承担担保责任,在金水路支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据此,2005年4月4日金桥公司存入的准入保证金x元,应为工行营业部准许金桥公司为借款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作业务提供的保证金。

本院认为,设定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工行营业部与金桥公司并没签订质押合同,金桥公司也未以其交纳的准入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五里堡支行称本院要求协助扣划金桥公司的款项为异议人被担保债权的质押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五里堡支行在接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私自将法院要求协助扣划金桥公司x帐户上的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后用于偿还2005年2月3日协议以前金桥公司所担保的亓某某等七人的汽车消费贷款,显属不当。异议人称扣收金桥公司保证金是依据授权而行使的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某五里堡支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张玉玲

审判员王某海

审判员张宝霞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小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