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王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男,85岁。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男,1950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乙,男,41岁。

委托代理人秦天义、翟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5)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5)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皮某某、潘胜超,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天义、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王某甲与王某乙系伯侄关系,所争议的兰考县X镇X街X号的房产是王某乙之母崔素云1980年占用兰考县建筑公司东西长5米、南北长9米,建起了南北长8.45米、东西宽6.85米三间瓦房,1987年崔素云又与当时城关镇X街三队协商,让给其0.6米地皮,并以王某乙之父王某裕的名义办理了准建证,建起城关镇X街X号三间楼房,王某乙之母崔素云及子女在此居住二十年。

一审认为:王某甲在诉讼中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兰考县X镇X号楼房归其所有,又举不出证明王某乙及家人是租赁其的楼房居住,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该地拥有使用权,故王某甲要求确认兰考县X镇X街X号楼房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某甲负担。

王某甲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该争议房产是其最早从李素琴手中购买,后经过翻建,依法应判令归其所有,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某乙辩称: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己所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王某甲主张争议房产由其所建,应归其所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葛瑞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