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花都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防、王某甲,均系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叶某,均系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8日,洛阳市洛都金柜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花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柜、档案柜、文件柜、防盗门。2001年5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9月,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花都牌钢制资料柜“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9月,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花都牌保险柜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保险柜、文件柜商品上的“花都x”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日,经营范围为教学设备、办公机具、道路标牌、货架、实验室设备、体育器材、防盗门、保险柜、家具、钢材销售。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其位于郑州市X路南口的经销商铺门头上标注了其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了“花都”两字,店内销售的文件柜、保险柜上贴有“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和“花都办公家具”的标签。为此,引起原告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花都”作为该企业字号,并在2009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再含有“花都”二字。
二、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办公家具上不得再使用“花都”字样。
三、河南省花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赔偿洛阳花都金柜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二万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昱
审判员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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