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农场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街西侧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乙,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诉被告正阳县农场种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某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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