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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68岁。

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某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39岁。

一审被告张某乙,男,59岁。

一审被告孙某某,男,26岁。

一审被告王某,男,28岁。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张某甲,一审被告张某乙、孙某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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