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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农历二月初二,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被告向原告所要5000元彩礼,黄金戒指一枚,衣服两身,鞋子两双,后因原告骑摩托摔伤,被告从此不理会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等方式全用尽,被告一直躲避原告,为此,原告曾找司法所返还彩礼,调解无效,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向原告因订婚所要的彩礼5000元现金及黄金戒指、衣物等。后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求返还彩礼5000元,其他诉讼请求放弃。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二月初二,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的订婚之物有:现金5000元,黄金戒指一枚。衣服两身、鞋子两双。后因原、被告发生纠纷,尹集司法派出所与同朱洼村书记王某明一起到王某家进行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5000元彩礼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的婚约已经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某彩礼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春宇

代理审判员杨小霞

陪审员吴玉晓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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