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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朱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12月11日18时,被告朱某某驾驶“奥x”号右置方向轿车沿舞钢公司X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动力厂软水站东1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黄某某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某某受伤,轿车与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x.19元。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们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已陆续给原告四万多元钱,原告起诉合理部分我愿意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前一次性给原告黄某某赔偿款9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700元,再支付7300元)。

二、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强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宇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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