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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邝某甲邝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再字第0135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一九四七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邓湾行政村X村。

委托代理人完某某,女,二十五岁,满族,住(略)。

原审被告邝某甲,男,五十八岁,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邝某乙,男,约三十岁,汉族,住(略)。二被告系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刘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邝某甲、邝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李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民行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周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完某某、原审被告邝某甲及被告邝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998年经被告邝某乙手从原告李某某处购买货物六次,由被告邝某甲结算后出具x元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物抵债8000元,另,原告之子收到有被告邝某乙所交现金x元,原告同意从中扣除,现还下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二被告欠原审原告货款x元,原告同意二被告用金泰美电动车一辆顶帐(已当庭交付),另由二被告偿付现金x元。被告定于2009年6月29日偿付6000元,2009年10月底以前偿付5000元,2009年12月底之前付清下余5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迎建

审判员王淑玲

代审判员王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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