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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院某某申请撤销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舞劳仲案字(2009)第2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仲字第55号

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舞钢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某审理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院某某申请撤销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舞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某为,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东方

审判员杜跃进

审判员王某军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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