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刘某丙、曹某某、刘某丁、杜某某、马某戊、彭某、张某某、徐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景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刘某丙,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曹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刘某丁,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杜某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马某戊,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彭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以上九被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以上九被申请人):马某己。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刘某丙、曹某某、刘某丁、杜某某、马某戊、彭某、张某某、徐某某(以下简称李某等九人)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景某、被申请人李某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甲于2007年元月1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等九人共同承担支付王某甲欠款x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1、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李某等九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王某甲欠款x.23元,具体数额为:李某2896.19元,刘某丙2510.04元,张某某1930.80元,曹某某1544.64元,刘某丁965.40元,杜某某965.40元,马某戊1544.64元,徐某某1351.56元,彭某1351.56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称,李某等人在历次庭审中提交的王某甲购建材的票据以折抵欠款,但其数额远远低于双方核对的金额x元。故要求法院以李某等人提供的票据为准,确认李某等人应返还车款余额x.67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错误认定王某甲两次诉状陈述的事实,错误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李某等九人辩称,应驳回王某甲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