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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圆梦家俱城清算组(以下简称圆梦家俱城清算组)因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委会(以下简称马市街村委会)、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委会土城村第四组(以下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圆梦家俱城清算组。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X乡马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汪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X乡马市X村民委员会土城村X组。

负责人: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汪某。

上诉人开封市圆梦家俱城清算组(以下简称圆梦家俱城清算组)因与开封市金明区X乡马市X村委会(以下简称马市X村委会)、开封市金明区X乡马市X村X村第四组(以下简称土城村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0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市X村委会和土城村X组赔偿垫资建房款460万元,赔偿自2007年8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之日的垫资款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该案,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圆梦家俱城清算组、马市X村委会和土城村X组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圆梦家俱城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马市X村委会和土城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2009)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军杰

代理审判员邵炜

代理审判员魏某莲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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