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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晃法民一初字第130号

原告姚某某,女,35岁。

被告张某某,男,36岁。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继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有一孩张健鑫;自有小孩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越来越差,经常无故大发脾气,开口就骂,中伤人格,还扬言威胁说要置原告于死地,炸掉原告娘家房子,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08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儿子张健鑫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必须一次性付清小孩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小孩张健鑫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随其生活,原告姚某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已付清);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六柱四扇木房一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原告姚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严继橙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吴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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