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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案由:赡养。

原告诉称:我与丈夫生有三子一女,均已养大成家。2008年丈夫去世,我一个人单独生活,我们的几亩地也分别由三个被告耕种,可三被告谁也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现依法要求三被告赡养我,每人每年兑小麦400斤、玉米100斤;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生病住院花费由三人平均分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原告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丈夫已去世,现一人单独生活。原告因与三被告就赡养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自愿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小麦300斤,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2009年的小麦、生活费,三被告于2009年8月30日前给付,以后每年的小麦、生活费于每年的7月15日前给付。

二、原告王某生病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由三被告平均负担。

三、原告王某的存款2800元暂时由张某甲保存。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春宇

人民陪审员李正浩

人民陪审员刁亚峰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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