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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3年7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保华,周口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1975年3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保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亚

审判员董深海

审判员陈晓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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