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女,46岁,————。

被告黄XX,男,53岁,————。

原告杨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黄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2月27日在本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名黄XX。双方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打架。结婚后不久就打算离婚,原告为了顾及自己在单位上的名声,也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未与被告离婚。2005年7月,原告调到三合信用社工作,2005年7月17日晚,被告翻墙进入原告的单位,将原告的门踢破,进屋殴打原告。被告将原告打之后,就留了一张纸条,决定要与原告打闹到底。此次打架之后,原告就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并未与被告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XX辩称,原告所称其打原告不是事实,只是向她头部打了三拳;双方结婚不久,原告擅自打胎流产,于双方的感情于不顾;原告在三合信用社上班期间,被我亲自抓住原告的弱点,原告后来拒不承认。故双方分居4-5年,主要是原告的过错所致,我同意离婚,但是要把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处理好。

双方均无证据向法庭举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85年2月27日在本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XX(X年X月X日出生),现已工作。双方所述共同财产有:秀山县X镇X巷X号底楼房屋、本县商贸中心X号门面、被告老家黄某园房屋1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维持家庭和谐,然而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造成家庭不和睦,分居达5年之久,感情日渐疏远,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所述共同财产,因其中秀山县X镇X巷X号底楼房屋有可能涉及家庭共同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可对共同财产问题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黄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双方如再次结婚,需持本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代理审判员冉绍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