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因与刘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54岁,汉族,文盲。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李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腊月26日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当时原告有4个女儿,均未成年。原、被告二人无子女,2008年2月份,被告到本村刘某喜家要回辣椒款x元,交给原告9650元,剩余2万元,被告称还外债了,原告不知外债情况,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定。6月份,被告把家中的一辆小马车、一台玉米机、玉米播种机取走称还外债了,原告称对外债不知道,故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定。二人同居期间购红砖5万块,原、被告均认可,价值x元,对此予以认定。二人同居期间借出钱款如下:要周借6000元,原告称已还5000元,还剩1000元。大女儿借3500元,原告称已还。卖猪娃收入1872元,肥猪五头,原告称两头有病,三头好猪卖了3000元,两头病猪卖300元,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称卖猪钱给郭富根还帐了,被告否认,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还购有扒杆、搅拌机,农用四轮车一辆、小马车一辆,一套犁,玉米播种机一台,打玉米机一台。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腊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共同为家庭事务付出了很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2008年卖辣椒款x元,被告已付给原告9650元,应再付与原告5175元。红砖五万块,价值x元,在原告处,且已盖房,原告应付给被告6000元。原告所称要周借款6000元,已还5000元,大闺女借3500元,盖房子时已还,被告不知情,该借款为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与被告一半即(6000+3500)÷2=4750元。共同财产中的农用四轮一辆,价值7500元,小马车一辆450元,一套型450元,玉米播种机100元。打玉米机300元,架子3000元,以上共计x元,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农具以归被告为宜,综上,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共计x元,被告现占有财产(x+8800)x元,原告占有财产共计(9650+x+5172+6000+3500+3000)x元,原告应再给予被告现金[(x-x)÷2]4347元。判决:原告李某某应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347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于1998年腊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共同为家庭事务付出了很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共计x元,被上诉人刘某某现占有财产x元,上诉人李某某占有财产x元,判令上诉人李某某应再给予被上诉人刘某某现金4347元(x元-x元÷2=434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