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市富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某市富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市富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某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市富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市富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周某市富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代)审判员王洪彦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红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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