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石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石某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略)。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二斌、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石某明现年13岁,女儿石某艳现年1岁零6个月。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原告是男到女方家落户,双方婚后常因小事吵架、打架,被告及其父母还不尊重原告,常以其是男到女家为名贬低原告人格,甚至常常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被迫于2008年9月份外出打工至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财产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述称: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具体为原、被离婚后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第三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另外,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高四组合柜一套、双人木床一张、大立柜一个和被子四条;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一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平房五间、“美的”牌冰箱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时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啤酒筐200个和啤酒瓶2400个;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存款,婚后债权只有薛付四欠款500元这一笔,婚后债务包括欠董某军的x元、欠李建民的5000元和欠邵金峰的x元,借款是用于盖房。此外,庭审中被告所讲的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就是从2009年9月底分居至今的,但原告没有外遇。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所讲的双方相识、结婚、原告到被告家落户和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但原告所讲的双方感情状况、财产情况、婚后存款和债权债务情况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共同生活长达14年之久,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外儿子石XX(又名董XX)出生于1996年5月2日,女儿石XX出生于2007年10月19日(阴历9月9日),石XX和石XX现均跟随被告一起生活;2008年9月底原、被告分居后,原告偶尔也回家,被告后发现原告有外遇,但被告予以谅解,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只有大立柜一个;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高四组合柜一套、双人木床一张和被子四条;原告所讲的双方婚后财产中的啤酒筐只有100个,啤酒瓶只有1200个,其他财产属实,但房子是被告父母出钱盖的,婚后财产还有车牌号为豫x的银灰色长安面包车一辆;原、被告婚后有存款,存单在原告处,婚后也有债权,欠条都在原告处,详情被告不清楚,婚后债务包括欠张伟玲的x元、欠董某月的x元、欠李根芳的x元和欠康跃山的x元,借钱是为了做啤酒生意。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原、被告结婚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本人身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1月7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石XX(又名董XX),后又于2007年10月19日(阴历9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石XX,石XX和石XX现均跟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处不和谐、被告及其父母经常贬低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共同生活长达14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已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若能珍惜夫妻缘份,为家庭和睦着想、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对其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又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莉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