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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

原告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1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金洋。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金洋随原告生活,被告张某某自2009年8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50元,被告于每月月底前将150元现金存到以原告名字设立的银行账户某,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探望一次。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甄松淼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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