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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郭某某(又名郭某紧),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称,2008年7月14日,被告樊某某借原告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樊某某未按期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樊某某于200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x元。如逾期不还,从200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如被告按期还清欠款,原告郭某某放弃利息主张。

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岳华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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