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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隆某甲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隆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5月6日和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莫某某、被告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隆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莫某,现年11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心胸狭窄,常因家务琐事对我吵闹、打骂,影响了双方感情的健康发展。还有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极为不孝敬和不尊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矛盾激化,并不可调和,最终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我与被告分居。为此我于2008年6月3日起诉至湛河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了(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仍然无法沟通、调和,我与被告至今仍分居生活,现被告有了第三者,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一女莫某现年11周岁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其它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我心胸狭窄,对老人不孝敬等导致感情破裂,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他提出离婚是因为我患不孕症后不能再为他生男孩传宗接代,他急于把我甩掉与我脱离关系,能使他长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所怀孕的孩子合法化。多年来,为了生男孩原告莫某某无视我的人格和起码的妇女权益,逼我反复的怀孕、刮宫、再怀孕、再引产等恶作剧,直到把我身体折腾垮。我为了家庭的稳定,委曲求全,忍辱负重,使我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事实和理由以及我的答辩意见如下:一、1997年12月我生下女儿莫某,因胎儿缺氧,脑神经受损,女儿弱智。莫某某说他父亲要孙子,不如把残疾女儿弄死或扔路边或送到农村遗弃,我和娘家人极力反对阻止。从此以后莫某某对女儿不管不问,我受尽百般磨难,抚养着多病的女儿成长,现已11岁。二、2004年2月,我第二胎怀孕已数月,因生育指标还未批下来,怕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被开除,无奈到医院终止妊娠,莫某某亲自看引产的是男孩,痛心落泪。因是计划外怀孕,小产假一天未休,对我身体造成了伤害。三、生二胎的指标批下来后,我怕怀不上男孩,害怕怀孕,莫某某说只要能怀孕,男孩女孩都要,于是2004年冬我又怀孕,莫某某多次催我做B超检查。当他得知女孩可能性大时,多次逼我去医院引产。因再次引产对身体伤害太大,我说明原因后,莫某某于2005年6月5日给我写了一份保证书。为了家庭和谐,我含泪屈从,于2005年6月8日16时在医院引产已孕9个月的完整活体女婴,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莫某某把女婴遗弃在什么地方。引产后我身体受损,瘫在床上,莫某某又于2005年6月16日给我写出第二份保证书。四、自从第二次引产后,我对怀孕很恐惧,可是他不依不饶,反复提出生男孩的事。他从寺庙请回一个招男童子,叫我长期搂着睡觉。他到处打听生男孩的中草药偏方,领我去看病去吃药,并多次说吃坏身子他负责。自2005年至2008年5月我连续三年不断吃了九家医院、诊所的中草药,不但痛苦难受,而且造成慢性药物中毒伤身,我的经期也乱了,患了继发性不孕症。莫某某知我不能怀孕后,于2008年上半年在勾搭第三者的同时,提出要与我离婚。鉴于上述,我的意见是:第一、莫某某应履行他对我“终身负责”的保证,坚决不能离婚。第二、如果硬要离婚,莫某某必须履行约定的诺言和法定的赔偿义务:1、2005年6月5日他亲笔写的保证书“如反悔一切财产房子都归隆某甲”应视为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应兑现。2、莫某某的严重过错给我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疾病后续治疗费共30万元。如满足以上要求,同意离婚,否则,我下定决心要向上级控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隆某甲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1997年12月4日婚生一女,取名莫某媞(曾用名莫某),因该女出生时被医院诊断为先天性畸形,原、被告申请了生育二胎的指标。2005年6月被告怀孕九个月经B超检查是女孩,原告要求被告做引产手术,并于2005年6月5日写有保证书一份,内容是“自从不要肚里这个女孩后,以后能怀上不管是什么都必须要,也不再看是什么,一定保证必须要,如后悔一切后果由我负责,父母无权干涉,上法院也由我负责,如后悔一切财产房子都归隆某甲。”原告写完保证书的第二天,被告住院并于6月8日引产出一女婴。被告引产后身体受到损害,原告便于2005年6月16日又给被告写了第二份保证书,内容是“这次引产手术后如身体发生变化不能怀的话,我负责任,不再说其他伤感情的话,说话算数,终生负责。”后被告未再怀孕,双方又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2008年6月3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了(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矛盾没有得到化解,经常生气,并于2008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此间原告并于她人非法同居。2008年9月被告经检查因双输卵管不通、子宫内膜炎被确诊为继发不孕症。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隆某甲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西家属区内天鹰阳光丽景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住房一套,经平顶山市中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鉴定,该住房评估价值为x元;另有科龙柜机空调一台、TCL彩电一台、海尔电热水器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双人床两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持有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的内部职工集资股x元;以被告隆某甲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分别购买了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和诺安平衡基金各x元。婚后双方无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告月工资1000余元,被告月平均工资为700余元。

以上事实有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第152中心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原告所写的保证书两份,(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平中资司鉴(2009)估鉴字第X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书,张XX、魏XX证言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隆某甲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其女儿出生后因原告重男轻女及被告不能再怀孕生育导致夫妻关系不合,为此生气,原告曾于2008年6月提出了离婚诉讼,本院为促使双方和好判决其不准离婚。但原告对此机会并不珍惜,自2008年6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且违背夫妻应相互忠实义务,与她人非法同居,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隆某甲现患有继发不孕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婚生女应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莫某某重男轻女,有配偶而与她人非法同居是引起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属过错一方,故在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7万元。双方以被告隆某甲名义购买的x元诺安平衡基金归原告所有,购买的x元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归被告所有。被告持有的其单位退还的内部职工集资股x元原、被告各分得7400元。原告有配偶而与她人非法同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条件,被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赔偿数额以x元为宜,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属过错一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后期疾病治疗费,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隆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莫某媞随被告隆某甲生活,原告莫某某自2009年2月起每月向被告隆某甲支付抚养费300元,该判决生效之前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付,以后的每月支付一次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西家属区内天鹰阳光丽景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x元;以被告隆某甲名义购买的x元诺安平衡基金归原告所有,x元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该基金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持有的其单位退还的内部职工集资股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7400元;TCL彩电一台、双人床一张归原告所有;科龙空调、海尔电热水器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双人床一张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3500元,共计3800元。原告负担2050元,被告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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