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阳与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祁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又名石某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阳诉被告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宜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阳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18日购买被告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X镇X路东侧第五栋第五号房屋,经双方协商房价为488,000元,原告当即向被告预交购房款10,000元,被告收款后便反悔,且拒不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石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是实,由于原告态度不好,导致纠纷的发生。现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某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付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宜清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小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