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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执复字第4号杨某某黄某甲不服临武县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26-1-1号民事裁定申请复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

被执行人黄某乙,又名黄某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杨某某因不服临武县人民法院二○○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2008)临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本院受理后,于二○○九年三月十二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杨某某称:1、其与被执行人黄某乙已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欠黄某甲的10万元属黄某乙个人债务,另外,所借的这10万元,是用于赌博;2、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时也是要求黄某乙个人偿还该笔债务,并未要其参加诉讼;3、尽管该被查封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该房屋属其所有。因此,把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和查封其所有的房屋是错误的。

本院经听证查明,二○○八年一月十七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由黄某乙偿还黄某甲借款本金x.00元及利息4000.00元。二○○八年四月五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2008)临执字第26-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以被执行人黄某乙名义登记的位于临武县X街的临房权证房改字第x号房屋。

另查明,杨某某与黄某乙于二○○八年一月七日在临武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杨某某所有,黄某乙应得财产部分抵作黄某乙应承担的小孩抚育费(包括上述被查封的房屋)。此外,杨某某称该笔10万元的债务是赌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虽已离婚,但该笔10万元的债务是发生在杨某某与黄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法定情形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复议人杨某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杨某某称该笔债务是赌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杨某某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临武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杨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文捷

审判员曹小立

审判员陈新德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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