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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锦州市义县X镇X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工人,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X街道第八居民委三井自建X号。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X路五段恒升现代城11甲。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x号普通货车司机,住所地:锦州市义县X镇X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巳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显失公平;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责任分摊上应依据真实损失进行,因我投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此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撤销原判,裁定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鉴定结论并非针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疾病,而是对其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交通事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阜新诚信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合法注册机构,对本案的鉴定内容具有鉴定资质。被申请人的精神障碍、癫痫疾病已由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诊,鉴定机构可以据此作出因果关系及伤残程度结论,该鉴定方法符合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结论中对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确认被申请人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并作出伤残程度鉴定,该证据经质证,并经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已经确认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保险限额承担保险责任,其他损失不属保险范围,应由事故双方依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按比例承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30%责任;原判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处分适当,证据充分。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并不存在伪造的情形;一审法院变更程序并不违法,当事人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属于行使诉讼权利范围,一审法院没有给相对方答辩期限确属程序瑕疵,但因相对方已经当庭对变更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该程序瑕疵并不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处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尹熙成

代理审判员孙弘达

代理审判员黄忠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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