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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X乡丁营车站。

负责人刘某某,该门市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科海福林大厦三层北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以下简称丁营供销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创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北京联创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丁营供销社停止销售标有“金保姆中科4”种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该包装袋;2、丁营供销社在《许昌日报》等当地报纸上公开向北京联创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丁营供销社赔偿北京联创公司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8年10月3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许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京联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联创公司起诉认为其品种权名称“中科4”被不正当使用,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X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襄城县丁营供销社第四门市部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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