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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政府不服乡镇建筑许可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行初字第20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芮某某,该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政府不服乡镇建筑许可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提出申请,称相关证据材料正在收集过程中,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本案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范战捷

审判员任国民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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