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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三辰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公司)、长沙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之倩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65号

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三辰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公司)、长沙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之倩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三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桑爱丽,被告新一佳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雅之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滨洋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5月7日,被告新一佳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授权申明,称撤销其对高滨洋的委托授权,改委托罗学民代理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三辰公司诉称,原告依授权在第25类商品上享有第x、x、x、x号蓝猫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包括“蓝猫”、“咖喱”在内的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拥有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权。200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新一佳公司下属的广通店、车站南路店、通程店、南郊公园店、井湾子店销售的“雅/女童拖鞋”使用了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蓝猫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案,同时使用了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的《蓝猫淘气3000问》科普系列卡通故事片中“蓝猫”、“咖喱”的形象作为商品的装潢,该童拖鞋系列系由被告雅之倩公司生产。被告雅之倩公司擅自将与蓝猫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案使用在其商品上,同时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蓝猫”、“咖喱”形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新一佳公司擅自销售被告雅之倩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亦应与被告雅之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雅之倩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了原告获得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蓝猫淘气3000问》卡通故事片中的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该行为容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商品,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并由被告雅之倩公司赔偿因其生产的侵权产品在长沙市场范围内销售致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整,被告新一佳公司与被告雅之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7500元、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1296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停止侵权的方式为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两被告均为销售商,对是否侵权不知情,知情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新一佳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由雅之倩公司供货,雅之倩公司则是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兴锦塑料五金厂购货,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销售数量少,获利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9月26日向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登记号为2003-F-088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对由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创作完成,于1999年10月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动画片《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形象之一---蓝猫,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9月26日向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登记号为2003-F-088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对由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创作完成,于1999年10月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动画片《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形象之一---咖喱,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03年11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第x、x、x、x号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该四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衬衣;衬衫;套服;裤子;内裤(服装);内衣;睡袍;睡衣;羽绒服装;童装;婴儿裤;婴儿全套衣;游泳裤;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运动鞋;袜;袜裤;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披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帽子。该四个商标均指定颜色。第x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03年6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止;第x、x、x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均自2003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止。

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商标驰字[2004]第X号《关于认定第x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第x号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4年10月25日,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2月3日,该公司再次更名为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7月1日,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全境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足球鞋”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委托加工中独占使用“蓝猫”、“淘气”系列卡通形象和相关注册商标(包括第x、x、x、x号注册商标)等,授权原告对假冒上述卡通形象和注册商标或侵害上述卡通形象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005年9月20日,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温州三辰公司签订《“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是《蓝猫淘气3000问》的著作权人,享有蓝猫系列卡通形象的全部著作权,享有蓝猫系列卡通形象的动画、美术作品的使用权,享有蓝猫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是指“蓝猫”卡通节目中卡通人物或动物的名称、肖像、标记、美术设计图案、颜色及视觉图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蓝猫、淘气、咖喱等卡通主角形象;蓝猫系注册商标指使用蓝猫节目中主要卡通形象及文字所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标识、名称、证号;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按该合同条款在使用期限和授权区域内使用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及蓝猫系列注册商标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宣传该合同约定的授权产品,原告同意接受该授权及许可;授权及许可区域仅限于中国大陆,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授权及许可范围及于且仅限于下列产品: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足球鞋;该合同约定授权许可为独占授权许可;原告同意向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及“蓝猫”、“淘气”系列注册商标的最低授权保证金作为支付合同期内应付授权金的最低保证,授权保证金每授权年度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自己、或与原告共同或授权原告打击侵权或假冒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或注册商标权之产品。

2008年9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新一佳超市通程店购买了“雅/女童水晶拖鞋”两双,并获取了发票,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实物为:

(图1)(图2)

2008年9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新一佳超市井湾子分店购买了“雅/女童水晶拖鞋”一双,并获取了发票,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实物为:

(图3)

2008年9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新一佳超市广通店购买了“雅/女童水晶拖鞋”一双,并获取了发票,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实物为:

(图4)

2008年9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新一佳超市X路店购买了“雅/女童水晶拖鞋”一双,并获取了发票,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实物为:

(图5)

2008年9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新一佳超市南郊公园店购买了“雅/女童水晶拖鞋”一双,并获取了发票,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实物为:

(图6)

上述公证实物上均挂有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品牌雅之倩,落款为: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下方标注“如遇款式相似时更要选择雅之倩”。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500元,交通费162元。

另查明,2000年10月,《蓝猫淘气3000问》荣获第十八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奖;2001年11月,《蓝猫淘气3000问》(第二系列)荣获第十九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作品奖;2002年12月,中国动画学会向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中国动画特别荣誉奖;2003年9月,《蓝猫淘气3000问》荣获第二十一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提名奖;《蓝猫淘气3000问》被列入大世界基尼斯之最最长的动画片。2008年7月4日,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乙方)就《蓝猫淘气3000问》知识奥运系列《运动小子》签订《动画片购买合同书》,约定乙方购买该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电视播放权,乙方在CCTV-少儿频道,CCTV-7套,CCTV-1套播出。

再查明,新一佳公司与雅之倩公司签订了商品代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上述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实物均由雅之倩公司向新一佳公司供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证据1),著作权、商标权等授权书(原告证据2),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工商登记资料(原告证据3),《蓝猫淘气3000问》的VCD(原告证据4)、动画片购买合同书(原告证据5)、《蓝猫淘气3000问》获奖证书(原告证据6-10),咖喱、蓝猫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证据11、12),关于认定第x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原告证据13),第x、x、x、x号商标注册证与转让证明(证据14-17),(2008)长证内字第5727、5728、5729、5731、X号公证书和公证实物(原告证据18-22),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发票(证据23-25),两被告共同提交的雅之倩公司与新一佳公司的代销合同(被告证据4)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概括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任如何承担。针对上述焦点,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动漫作品的特殊性导致本案比对的特殊性。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和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确定本案诉争侵权、不正当竞争事实是否成立,均需进行比对。涉案作品“蓝猫”、“咖喱”、涉案商标“蓝猫”源自于动漫作品《蓝猫淘气3000问》;该动漫作品系公开发行的作品,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多次获奖,同样源自于该动漫作品的第x号图形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作品一度成为国内动漫作品的代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它的公开性和知名度对于作为地区文化传播相对发达城市中相关儿童用品的经营者,两被告理应对于上述具有广泛影响的儿童动漫作品有所了解。对于具体图形的比对,本院认为,在进行比对的时,理应参考如下因素:1、整体比对确定比对对象,《蓝猫淘气3000问》系动漫作品,其中的主角蓝猫、咖喱等因不同的情节和故事主题需要具有多变性,无论是作品登记还是商标注册,均无法穷尽所有的类型,因此不能完全静止地对比,而应从整体的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全面把握,不应当分解开来或是孤立地进行比较;比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单一的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而是动漫作品《蓝猫淘气3000问》中“蓝猫”、“咖喱”角色的整体形象。2、使用者本身使用涉案图形的意图、图形出处等,基于动漫虚拟人物的公开性和知名度,在产品上使用类似卡通形象的使用者,有责任证明其使用方式有独特的设计目的,并不会与前者混淆。

(二)有关侵犯著作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新一佳公司五家分店销售了由被告雅之倩公司提供的“雅/女童水晶拖鞋”,其中两款拖鞋上使用的蓝猫、咖喱卡通形象连同其他四款拖鞋上使用的咖喱卡通形象,均出自《蓝猫淘气3000问》,与原告享有专有许可使用权的蓝猫、咖喱卡通形象相同,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被告认为其销售的拖鞋上使用的图案与蓝猫、咖喱卡通形象不一样。

本院认为,原告依合同从著作权人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处获得就“蓝猫”、“咖喱”形象著作权的使用权,并依合同享有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蓝猫淘气3000问》公开发表及其知名度可知,两被告存在合理接触“蓝猫”、“咖喱”形象的可能性;如前所述,由于动漫作品的特殊性,本案侵权比对的对象应为“蓝猫”、“咖喱”形象在《蓝猫淘气3000问》中的整体形象,分别为:

(图7)“蓝猫”形象[仅作为代表]

(图8)“咖喱”形象[仅作为代表]

二被告销售的“雅/女童水晶拖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包括:(1)、长沙市新一佳超市通程店

(图9)[明显标识于图1所示拖鞋上,共四处]

(图10)[明显标识于图1所示拖鞋上,各四处]

(图11)[明显标识于图2所示拖鞋上,各两处]

(2)、长沙市新一佳超市X路店

(图12)[明显标识于图5所示拖鞋上,共四处]

(图13)[明显标识于图5所示拖鞋上,各四处]

(3)、长沙市新一佳超市井湾子分店

(图14)[明显标识于图3所示拖鞋上,各两处]

(4)、长沙市新一佳超市广通店

(图15)[明显标识于图4所示拖鞋上,各两处]

(5)、长沙市新一佳超市南郊公园店

(图16)[明显标识于图6所示拖鞋上,各两处]

均系头部特写,图9和图12与原告的“蓝猫”形象、图10-11、13-16与原告的“咖喱”形象虽有表情等的差异,但主要特征相似、整体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认为其销售的“雅/女童水晶拖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不一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两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形下,使用了图9、12所示卡通形象的行为构成对“蓝猫”形象作品的侵权,使用了图10-11、13-16所示卡通形象的行为构成对“咖喱”形象作品的侵权。

(三)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新一佳公司五家分店销售了由被告雅之倩公司提供的“雅/女童水晶拖鞋”,其中两款拖鞋上使用的卡通猫形象与原告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的第x、x、x、x号商标注册证上的蓝猫图案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告认为其销售的拖鞋上的图案与蓝猫形象不一样。

本院认为,原告依合同获得第x、x、x、x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依合同享有以自己名言维权的权利,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四个商标均出自动漫作品《蓝猫淘气3000问》,如前所述,由于动漫作品的特殊性,本案商标侵权比对的对象应为“蓝猫”形象在《蓝猫淘气3000问》中的整体形象;图9和图12系卡通形象的头部图形,与原告的“蓝猫”形象相比,具有类似的头部形象特征,虽神态有差异,但基于蓝猫形象本身所享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头部形象传递给相关公众的信息仍然是“蓝猫”,故图9和图12所示卡通形象与原告来源于卡通形象“蓝猫”的第x、x、x、x号图形商标相比对,具有相同的商标显著性,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联想,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标属于同类商品,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四)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蓝猫、咖喱卡通形象的拖鞋,误导公众,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抢占本该属于原告的市场份额,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未予以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中,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使用期限和授权区域内使用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宣传本合同约定的授权产品,授权的范围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故原告依合同享有对蓝猫系列卡通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权利;两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图9-16所示卡通形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蓝猫”“咖喱”形象依法享有的作品使用权,且涉案卡通形象所标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用于交易的商品,并已进入流通领域;两被告生产或销售标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形的童鞋产品,雅之倩公司还在该产品的合格证标注“如遇款式相似时,更要选择雅之倩”,因此原告依授权使用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存在实际的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与作品商业化权利相对应的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原则性条款予以保护,而根据立法意图,原则性条款仅适用于无具体法规可以规制适用的情况,本案中对于涉案动漫形象,已可以适用著作权法或商标法予以保护,不必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予以重复保护。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原告要求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五)有关责任承担。

原告认为,蓝猫、咖喱卡通形象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被控侵权拖鞋未标明生产厂家,但鞋上却标有蓝猫、咖喱卡通形象,同时,该拖鞋的价格远低于原告商品,被告新一佳公司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被告雅之倩公司虽主张有合法来源,但证据不足。二被告均不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就赔偿数额的确定,请求法院适用定额赔偿。

两被告认为,两被告均为销售型企业,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证明提供者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2002]X号《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明确表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被告雅之倩公司作为唯一在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标注企业名称的单位,依法可以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故在本案中应认定其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被告新一佳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两被告共同提交了进货单、汇款单、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兴锦塑料五金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货物运单(被告证据1-3),定单和收货验收表、新一佳销售资料(被告证据5-6)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和两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且获利少;本院认为,被告证据1-3所载明的货物名称等无法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被告证据5-6系被告自行出具,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且原告不予以认可的情形下,不能证明两被告对涉案图形的来源及两被告对涉案图形进行了合理审查;故两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各方对被控侵权产品系由雅之倩公司提供给新一佳公司销售的事实没有异议,基于涉案蓝猫和咖喱形象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审查义务要求相对更为严格,因此,作为包含销售儿童用品业务的新一佳公司,也应对包含蓝猫、咖喱等知名卡通形象的商品施以足够的注意力,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而本案中被告新一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蓝猫”、“咖喱”形象、商标或合法的经营来源进行了审查,故原告要求被告雅之倩公司因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在长沙范围内销售而赔偿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新一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两被告的获利也无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在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适用定额赔偿制度,本案符合上述定额赔偿的适用条件。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本案虽涉及著作权侵权和商标侵权,但各侵权行为均体现在相同的产品上,对蓝猫标识而言,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还完全竞合,因此,无论从侵权的结果还是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看,侵权的后果是同一的。本案具体涉及两类侵权产品,一是单纯使用“咖喱”形象产品,这类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另一类是同时使用“蓝猫”和“咖喱”形象的产品,这类产品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对于这两类产品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1、从原告的授权书和合同内容来看,原告向权利人支付的授权金是针对著作权、蓝猫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经营使用权和蓝猫商标权等进行的统一支付,并未区分各个不同形象的使用费;2、侵权产品均属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也没有因不同的使用而导致差异;3、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交叉、混同,结果同一;4、原告也未分别就不同形象区分赔偿请求。因此,对两被告因上述侵权产品的赔偿数额不必细分不同侵权产品和侵权行为,而可予以一并赔偿。由于本案侵权事实均由使用“蓝猫”、“咖喱”形象引起,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系本案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可涵盖本案全部事实,故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侵权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而将商标侵权及对蓝猫系列形象的商业化利用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再另行判决赔偿;被告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x元无异议,也应在确定赔偿数额中一并考虑;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仅限于长沙地区范围的侵权事实这一请求,本院将综合上述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应予制止,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含“蓝猫”、“咖喱”图案、标识的鞋类产品;

二、被告长沙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7元,由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977元,被告长沙雅之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赔偿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尹承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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