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石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时利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利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石林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系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天际大一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大一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傅厚岗X号富升大厦三楼CDE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石林公司、时利禾公司、天际大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石林公司补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此款项已履行完毕)。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林公司、时利禾公司、天际大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林公司、时利禾公司、天际大一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承担。
审判长郑之平
审判员叶波平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