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诉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曾用名徐X),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汤某某,男。

原告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汤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汤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于1996年及2000年两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最终都未与被告离婚。现被告仍无悔改,故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汤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十五年,感情还是很好的,原告要求离婚主要是因为原告家人从中作梗,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汤某某。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1996年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00年原告又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2007年3月,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故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婚姻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之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黄某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徐某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