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包某某与陈某某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上诉人包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包某某、陈某某均系再婚,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脾气不合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睦。为此,包某某于2010年8月4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

原审审理中,包某某坚持离婚诉请,陈某某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已见,致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包某某、陈某某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较长一段时间感情较好。近年来,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从包某某、陈某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综合情况考虑,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对方,改变自身的不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包某某、陈某某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稳定性,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包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包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未做双方调解,匆忙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时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包某某、陈某某再婚18年来,大小纷争不断,表明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准予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包某某与陈某某自相识相恋,婚后双方因故相互间产生了不信任,导致包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基于陈某某不同意离婚,包某某应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坦诚以待,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包某某认为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当,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包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晓华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余宇

书记员郭晓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二中 某某 纠纷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