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区龙江小区宝地园X幢X室。
负责人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X区X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在(略)。
负责人曹某,该推广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福利,宿迁市X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28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新钢,宿迁市X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宿迁市X区X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李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1955元,由原告东亚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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