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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曾某某、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男。

一审被告曾某某,男。

高某因与曾某某、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3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曾某某和事源公司共同清偿拖欠的人工费x.4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利息。该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高某、一审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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