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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略)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民初字第01520号

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魏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党支部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X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泉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被告龙泉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魏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沈某某起诉称:1998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原告将龙泉庄村碾磨北坡租给被告使用。被告租用此地是为了搞开发,但在开发过程中将原告承包的碾磨北坡的3棵核桃树及2棵杏树损毁,另在原告的果园内硬化道路X米,造成2棵杏树、6棵核桃树面临死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及开发商协商解决树的赔偿问题,但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被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开发建设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于1998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

被告龙泉庄村委会答辩称:首先,龙泉庄村X村民致富,将包括原告争议的碾磨北坡在内的整个山坡租赁给开发商建设摩崖石刻自然风景区,该山坡涉及到本村X村民,现景区已开始运营。如果原告就他的一部分解除协议,那么开发商和村集体签订的协议将无法履行。其次,原告于2008年曾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2棵杏树的损失,这2棵杏树也在本案租赁范围内,虽然2棵杏树死因不明,但经法庭调解村委会赔偿了原告2棵杏树今后5年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该5000元属于村委会垫付的,村委会以后再和开发商协商解决。第三,原告说几棵核桃树面临死亡,这些树现在仍存活,即使树木死亡也需要相关部门鉴定是否与被告搞建设有关。综上,被告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6日,原告沈某某(曾用名沈某彬、黄振海)与被告龙泉庄村委会(当时名称为怀柔县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大队,乙方:沈某彬。大队为了搞开发,经大队议定,甲乙双方同意将碾磨北坡租赁给甲方使用,特定此协议,双方信守协议。一、甲方在租赁期间,每年向乙方交租赁款:按定产的果品产量,实物折款,价格按每年出售的上等价格计算,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二、由2003年至2008年递增10%,由2009年至2013年递增10%。三、变更和解除协议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付违约金500元整。四、协议书由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五、付款日期每年的12月15日给付。六、定产如下:栗子400斤、核桃165斤、柿子800斤、大扁81斤、苦核25斤。”此后,原被告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将包括本案争议的碾磨北坡在内的整个山坡租赁给开发商用于建设摩崖石刻自然风景区,现景区已开始运营。2008年5月,因协议书中租赁给被告的2棵杏树损毁,原告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恢复原状。经法庭调解,双方于2008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前2棵杏树损失5000元,于2008年9月28日前付清。原告2013年以后2棵杏树损失向开发商主张和提出。二、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自担。三、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就此向被告提出其他请求和增加主张。四、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和变更,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给付原告损失款5000元。2009年3月,原告又以租赁给被告的部分果树面临死亡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散生果树承包合同书》、《协议书》、和解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死亡的2棵杏树损失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虽提出其他几棵果树也面临死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不管租赁果树的实际产量如何,被告都将按照定产数支付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曾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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