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范刑初字第00097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7月份起任辛庄乡民政所副所长,2005年年底至今主持该民政所工作。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范县X乡民政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该乡五保户集中供养款的职务之便,挪用集中供养款2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惩(略)。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孩子上大学交学费需要用钱,从辛庄乡X村民毛XX(略)借款x元,2009年1月份,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范县X乡民政所副所长并管理该乡五保户集中供养款的职务之便,从该款中挪用x元归还毛XX。2009年5月26日王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毛XX、王XX证言,证实王某某向毛训奎借款、还款的事实;有范县民政局2008年向辛庄乡发放集中供养经费补发表、集中供养款专用折的存取款情况,证实2009年1月23日集中供养款专用折取款x元的事实;有范县X乡政府、人大证明关于王某某现任职务的证明;有赃款返还收据,证实案发后赃款x元已全部返还;有范县X乡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于XX提交的辛庄乡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对王某某免予刑事(略)罚的函;有范县民政局证明,证明王某某所挪用的款项属民政局低保股下拔的县级五保供养资金配套,还证明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资金不属民政局低保股拔股付;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范县X乡民政所副所长并管理该乡五保户集中供养款的职务之便,从集中供养款中挪用x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犯罪数额刚达到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起点,其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归还因孩子上学交学费所欠的债务,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考虑到王某某所在单位辛庄乡人民政府对本案(略)理的建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略)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略)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祖伟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甫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