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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木城镇西街街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李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陟县X路华威公司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千高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X街街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街街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武陟县石油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司法局龙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上诉人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街街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李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武陟县X街街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武陟县X街街民委员会继续履行2003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场地(东厂)协议;被上诉人武陟县X街街民委员会诉称的西厂租赁协议与上诉人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无关。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一审诉讼费4586元,由被上诉人武陟县X街街民委员会负担1500元,剩余3086元,予以免交;二审诉讼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武陟县硕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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