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天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竹埠港高新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明,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原告单位职员,住(略)。
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大道云集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金天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6日、2008年9月10日、2008年9月23日、2008年10月20日,原告金天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各一份。遵照合同约定,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08年9月8日、2008年9月10日、2008年9月16日、2008年9月26日、2008年10月13日、2008年10月25日分别提供给凯丰公司2#氢氧化镍x、x、x、x、x、x。依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08年10月8日前支付货款x元、于2008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x元、于2008年10月16日前支付货款x元、于2008年10月26日前支付货款x元、于2008年11月13日前支付货款x元、于2008年11月25日前支付货款x元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拖欠货款。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x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638元,支付违约金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6日、2008年9月10日、2008年9月23日、2008年10月20日,原告金天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各一份。原告于2008年9月6日-10月22日销售被告氢氧化镍5036公斤,价款为61.45万元。按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1月30日付清货款,但是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分文未付。原告遂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2009年4月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9)岳民商初字第278-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已冻结4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前支付原告金天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1万元,余款30.45万元在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不能按期支付,对欠款余额按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被告的违约金;
二、被告在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8年9月23日与2008年10月20日两合同之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失合计x元;
三、本调解书双方签收之日起3日内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230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9200元,原告金天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赖浩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郭落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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