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与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462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X号。

负责人曹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强,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被告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与被告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荣投资公司)、被告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音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闪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志斌、人民陪审员李某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西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强、被告育荣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超音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行西城支行起诉称:育荣投资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与原告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005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约定出票人为育荣投资公司,收款人东莞市嘉威电器商行,汇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7月13日;育荣投资公司向原告交纳保证金300万元,育荣投资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不能足额缴纳票款时,原告有权直接划扣保证金以清偿票款不足部分;原告发生垫付时,自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同日,超音波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超音波公司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持票人履行了承兑义务,扣除保证金外,原告还为育荣投资公司垫付了700万元。现要求育荣投资公司偿还利息人民币x.25元及复利;要求超音波公司对育荣投资公司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农行西城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与两被告的关系及欠款情况: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2、保证合同;3、借款凭证;4、还款凭证;5、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6、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被告育荣投资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当初我们开汇票主要是用于购买西城教委园区的教育设备。偿还本金时原告曾向我们承诺利息可以考虑免除,现在又不认了,我认为是出尔反尔。现我公司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上述利息及复利。

被告育荣投资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超音波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农行西城支行提交全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一、2005年1月13日,育荣投资公司作为申请人与农行西城支行(承兑人)签订西农银承字(2005)第x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双方约定:出票人为育荣投资公司,出票日期为2005年1月13日,收款人为东莞市嘉威电器商行,汇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7月13日;保证金金额为300万元;申请人应于承兑人同意承兑之日,按承兑金额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承兑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在未付清票款前申请人不得动用,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票款不足部分;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予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凭票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承兑人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有权在申请人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垫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2005年1月13日,超音波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农行西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2005年7月18日,农行西城支行为育荣投资公司垫款700万元。

四、2009年1月14日,农行西城支行收回垫款本金700万元。

五、2007年3月22日,育荣投资公司签收了农行西城支行送达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到2007年3月20日,育荣投资公司仍欠农行西城支行债务本金x.46元及利息x.54元,上述债务已逾期,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六、2007年3月22日,超音波公司签收了农行西城支行送达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您单位为债务人育荣投资公司担保的债务已逾期,到2007年3月20日止,上述合同项下尚欠本金x.46元、利息x.54元,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上述事实,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育荣投资公司作为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未能足额交付票款,致使原告垫付票款。现原告主张育荣投资公司归还垫付期间的利息、要求超音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育荣投资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付利息及复利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借款利息四百六十五万零八百八十九元二角五分及自二ОО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四万四千零七元,由被告北京市育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闪彤

审判员魏志斌

人民陪审员李某黎

二ОО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宇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