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昌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工人,住(略)。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男,40岁(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出生地陕西省,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羁押,2009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某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智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某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东风牌大货车(陕x)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X路X路口欲右转弯时,将陈某某(男,30岁)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京x)撞倒,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徐某凤(女,28岁)创伤性休克并于当日死亡。王某某事故后弃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0万元、丧葬费依法判决、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表示家里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辩护人李某山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愿意积极凑款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东风牌大货车(陕x)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X路X路口欲右转弯时,将陈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京x)撞倒,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徐某凤创伤性休克并于当日死亡。王某某事故后弃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核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要求的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共计人民币x.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李某某、康某、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验报告,丧葬费票据,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李某山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愿意积极凑款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多次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始终没有缴纳任何赔偿款,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费本院依据相关标准予以支持;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七千二百九十七元五角。

(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杭某某、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双玉娥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张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