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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甲与被上诉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彭某甲与被上诉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彭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为由,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彭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余梅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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