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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范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奇,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07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2月31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锋出庭支持公诉,2009年02月06日因被告人马某某提出调取新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09年03月06日因被告人马某某又提出调取新证据,本院决定再延期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马某某在任范县X乡土地所所长期间,对原孟楼乡X村委会主任郭某星提供的《征用土地调查表》未进行认真核实,就签字并加盖了土地所公章,为郭某星骗取安置用地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略)。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一、城市建设规费与土地损失没关系,不应计算为损失。二、被征人员的土地补偿款计算的少,损失没有那么大。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范县X乡X村主任郭某星,在本村不符合申请安置用地的条件下,为了申请安置用地先后拿着两份《征用土地调查表》:第一份表为兴峰寺村X组人均耕地亩数为0.5125亩,第二份表为兴峰寺村X组人均耕地亩数为0.483亩,先后两次找到时任孟楼乡土地所所长的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进行核实,就在征用《土地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了土地所公章,为郭某星骗取安置用地提供了便利条件,范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第二份表上报,后范县人民政府批给兴峰寺村安置用地8535平方米,用于商品房开发。实际开发建设用地5981平方米,未开发建设用地2554平方米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截止案发造成土地出让金x.09元和各项建设规费x元均未上缴。后经土地部门和纪检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x.76元,尚有土地出让金x.33元未上缴,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对玩忽职守的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证实:2005年兴峰寺村的郭某星将申报安置用地的材料交到征地股。当时是由我接收的,经我审查发现有一项《征收土地调查表》不符合规定,我就向郭某星提出,郭某星说有两块已征用的地没有除去,他就回去更改表去了,停了一段时间他又拿来一份《征收土地调查表》我看过后就放在了档案盒里了。

(2)证人郭某某证实:郭某星在范县X路东段开发的房子占了我家五口人的地共约2.6亩左右,郭某星在开发时共赔偿给我家青苗费、树木赔偿、土地补偿等一切费用约计6万余元。

(3)证人郭某某证实:郭某星在范县X路东段开发的二层楼占了我家一部分耕地,补偿给我家了2000多块钱。

(4)证人郭某某证实:我投了x元,把钱交给我哥郭某星了。至于他是如何出的申请手续我不清楚。这片预留地占了我三、四分地,分给我一套房子。

(5)证人郭某某证实:占的土地应当赔偿我将近x元,我没有要,我给郭某星说到时候盖好门面房后,我再添几个钱要门面房。

(6)证人郭某某证实:我村预留地占了我家的地,预留地盖房子用了,原来是计划盖两排住宅楼,一排门面房,现在门面房也没盖起来。我分了一栋两层别墅楼,我自己用。

(7)证人张某某证实:2006年承包郭某村的工程,在金悦宾馆东面路北,共建了三排,都是两层小楼,每排有十来间,具体多少间记不清了。

(8)证人李某某证实:当时他要求我投资40-50万,我自己东挪西凑了16万资金交给了郭某星。建材的购进、账务由郭某星管理,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

(9)证人陈某某证实:郭某星征地的那块地只占了我一分多地。按照每亩x元的价格赔偿我的。

4、书证,(1)中共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报预留地时多报了五十来口人,实际有五百四十来口人,当时批预留地时我村实际是不够条件的,违背了有关规定。

(2)证明:今证明我乡干部马某某同志现任龙王庄乡X胡同管区书记,曾任原孟楼乡X胡同管区书记兼孟楼乡土地所所长之职。

(3)户籍证明:马某奇,男,X年X月X日出生。

(4)龙王庄派出所证明:我辖区龙王庄兴峰寺(郭某)村,微机上不显示村X组人员数目。经查询户口底册,我辖区X村X年度共有人口三百六十五人。

(5)龙王庄国土资源所证明:龙王庄乡X村一组、二组土地面积在龙王庄国土资源所无法查找。土地面积以龙王庄财所粮食直补面积为准。

(6)范县直补办出具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表及农户基本信息:根据龙王庄乡上报数字郭某村X-08年人口数、地亩数未变动。郭某村X组:2005年补贴面积:279.720亩;家庭人口:178人。

(7)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置用地以村为单位,村委会写出申请,说明情况,由乡镇政府负责上报,乡镇政府所出具村原计税土地面积证明,派出所出具人口证明,国土所出具已征用土地证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所有经办人员签字。

(8)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两份:第一份被征地村:孟楼乡X村第一组,土地总面积:264.81亩;耕地:115.5亩,农业人口:239人,人均耕地:0.483亩。第二份被征地村:孟楼乡X村第一组,土地总面积:264.51亩,耕地:164亩,农业人口:320人,人均耕地0.5125亩。

(9)范县财政局农税股(郭某星申请预留地时提供的材料):经核实,孟楼乡X村现有耕地264.81亩。

(10)范县统计局证明(郭某星申请预留地时提供的材料):根据2000年11月1日令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孟楼乡兴峰寺总人口为391人。

(11)范县统计局、范县X乡政府统计工作站2005年04月28日出具的证明(郭某星申请预留地时提供的材料,相关责任人已做出检查):截止2004年年底,孟楼乡X村共有人口592人。

(12)范县X乡人民政府:原范县X乡X村与现范县X乡X村是同一个村。

(13)范县公安局龙王庄派出所证明(龙王庄乡X村部分村民人口登记表)。

(14)关于兴峰寺村申请集体预留用地实际情况和用地人员名单(郭某星申请预留地时提供的材料):兴峰寺总人口592人,现有264.81亩,人均耕地0.485亩。按照县政府《新区规划预留用地管理意见》人均控制标准65平方米的文件精神,兴峰寺申请集体预留用地8535平方米。

(15)孟楼乡人民政府文件关于郭某村集体预留用地的请示,县政府:我乡X村现有人口592人,从未申请批过集体预留用地。按照县政府《新区X村集体预留用地管理意见》人均控制标准65平方米的文件精神,郭某村X村集体与留用地8535平方米。

(16)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峰寺村安置用地请示的批复):经研究,同意将853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给兴峰寺村用于安置用地使用。

(17)范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孟楼乡X村商住楼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范县X乡X村;用地项目名称:商住楼;用地位置:范县新区;用地面积:8535.0平方米。

(19)范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关于龙王庄乡X村一宗安置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评估报告的总价款减去这宗安置用地所发生的税费(1、补偿性费用;2、代收税费;3、其他应缴款项)就是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在这宗安置用地共上缴国家国有土地资金代收税费、其他应缴款项两项共计x.66元。

(20)濮阳市中原地产交易评估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1月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住宅单位地价=183.34元/平方米,土地总价=185.89×5981.0=111.18(万元)。

(21)范县土地资源局用地股2008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经核实范县X乡X村在办理安置用地时共上缴税费x.66元。

(22)河南省国土资金缴款单:缴款金额:x.66元。

(23)范县X乡建设局关于龙王庄乡X村所建住宅楼应缴纳各项建设规费情况的说明:龙王庄乡X村在黄河路北、怡苑路西所建住宅楼,经范县测绘队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共计5145.66平方米,应缴纳下述各项建设规费共计x元。

(24)范县X乡建设局证明:孟楼乡X村在黄河路东段北侧所建商住楼城乡建设局应收费用,属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交的费用。

(25)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郭某村委会5月21日前共上缴土地出让金x.76元。本宗地总价x.09元(本宗地评估总地价是由范县纪检委第二次委托濮阳市中原地产交易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除去纪检、国土两家研究决定已支出的补偿及税费x元(每亩x元计算)和共上缴的出让金x.76元,本宗地欠缴土地出让金x.33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范县X乡土地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马某某提出的第二条辩解意见有证据支持,予以采信,提出的第一条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可以酌情从轻(略)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树峰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马某光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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