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先文与龙先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

被告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龙XX就与被告龙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龙XX诉称: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龙XX到其家响水岩责任山造林炼山。其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物归堆,并用自带的火柴点燃焚烧时,由于天气干燥,火势很大,火苗窜到其责任山上方的杉木林中,并迅速蔓延燃烧,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原告部分林木,造成原告经济受损。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或由被告在原告被毁林地上予以重新造林。

被告龙XX对原告龙XX诉称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家庭困难,请求原告给予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龙XX带着锄头和刀等工具到自家响水岩责任山造林炼山。到了山上后,被告人龙XX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物归堆,并在周围割好了防火带。下午1时许,被告人龙XX用自带的火柴将归堆毛杂草点燃焚烧。下午2时许,龙XX在焚烧其责任山上面的一堆杂草物时,由于天气干燥,加之风大,火苗突然窜到其责任山上面的杉木林中,并迅速燃烧,引发森林火灾,将原告龙XX责任山上的部分林木烧毁,造成原告龙XX经济受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龙XX于2010年底或2011年初给原告龙XX野坡湾被烧毁的林地按造林的一般标准补种好杉树苗,补种时必须清除杂草木一次,以后另护育三年,2011年在下半年护育,2012年和2013年均在上半年护育;

二、有关本案的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舒XX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