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保红,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梁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因双方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某女,无某债。因被告婚前隐瞒医学禁止疾病,且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分居。现请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嫁妆,海信牌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摩托车一辆,毛毯一条,鞋柜一个,被子四条,床单四条。

被告未提供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浚县民政局档案室证明一份。内容为,经查,马某,男,浚县X镇人,X年X月X日出生。李某,女,浚县X镇十里铺人,X年X月X日出生。二人于2009年10月16日在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2009年10月16日结婚。

2、苑××(黎阳镇十里铺人)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李某经常在其娘家生活,我问她咋不回婆家,她说俩口人过不到一块,问她具体为什么,她不说只是哭。李某她叔在黎阳镇十里铺有一个门厂,李某就在她叔那干活。

原告无某某。

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的第1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第2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本院予以采信。

2010年6月23日,本院对被告马某父母的询问笔录,马某的父亲马某福、母亲秦自叶称马某在外地打工,他走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走后与家也不大联系,反正他本人不回来了。

原告无某某,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2006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10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至2009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之后,被告马某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

诉讼中,原告李某撤回了对其嫁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至2009年年底开始分居。此后,马某外出打工,与原告李某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李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其嫁妆的起诉,是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单朝民

审判员张春英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